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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何去何从?

盟法院的判例对欧盟自由贸易协定未来架构的影响

总之,欧盟法院在 2/15 号意见和德国诉理事会 (OTIF) (C-600/14) 案中都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任意混合”依然存在且有效。然而,它在贸易和投资政策领域不太可能发挥任何作用。因此,回过头来看,《里斯本条约》带来的创新远没有委员会和一些评论员预期(和希望)的重要。不管喜欢与否,将国际投资政策领域的权限完全转移到联盟 Viber 手机数据 既不符合欧盟条约的文本要求,在目前的政治上也不可持续。

 

这种方法的负面影响是

 

制定全面的对外贸易政策变得更加困难。CETA 表明,批准全面协议的道路通常漫长而坎坷。截至今天,只有六个成员国批准了 CETA。此外,瓦隆大区对该条约的反对不太可能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不能排除未来欧盟贸易协定陷入国家批准程序泥潭的可能性。

在此背景下,据报道,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种快速批准贸易协定的模式,该模式将首次应用于与 尼与美国贸易谈判和外交最新进展的网络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新贸易协定。一份据称由欧盟贸易专员马尔姆斯特伦在欧盟各国大使之间散发的泄露文件披露了这种快速批准的实现方式:其构想是将未来的协定拆分为“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和“欧盟双边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将规范所有贸易事项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的自由化(包括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准入后最惠国待遇和履约要求)。

单独的双边投资协定将包含关于直

 

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保护的条款(包括投资保护标准,例如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履约要求)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SDS)。根据泄露的文件,一旦多边投资法院成立,双边投资协定还可能包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 含相关条款。这种做法似乎隐含在委员会最新的贸易和投资一揽子计划“平衡和进步的贸易政策以驾驭全球化”中,或者至少与之相兼容。该计划建议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贸易协定谈判应仅涵盖欧盟拥有专属权限的主题。委员会表示,这将使欧盟能够“快速前进”,从而“加强[…]欧盟在全球的贸易地位”。在这方面,委员会补充说,将投资保护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排除在谈判之外的决定是合理的,因为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欧盟贸易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最佳未来架构的辩论仍在进行中。

同样,欧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也不包含投资保护和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措施。事实上,欧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条款(载于第8章B节)仅限于投资自由化问题,例如反歧视保护。据委员会称,双方还在就投资保护标准和投资保护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谈判。这些正在进行的谈判结果可能会体现在一份单独的国际投资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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